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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十大亮点解读,与你我息息相关!
阅读:13841次 更新时间:2024-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024年5月28日,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而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十大亮点内容,了解一下这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01. 见义勇为免责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


【法条链接】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频频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以上回应,给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



02. 电梯广告所生收益
业主共享!


【法条接】第二百八十二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亮点解读】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产生的收入究竟归谁所有?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这既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的社区关系。



03. 居住权首次设立
保障“住有所居”!


【法条接】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亮点解读】

  “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现实的心愿,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居住权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共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充分保障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利,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围地解决了“住有所居”这一民生问题。



04. 借一万,还十万?
高利贷被明令禁止!


【法条链接】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解读】

  长期以来,高利贷都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不惜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敲诈等手段,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反映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05. “对号入座”入法,
《民法典》让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法条接】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亮点解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以前,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将“对号入座”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为,大部分旅客会向铁路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而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是以劝导为主,缺少相应法律制裁,这更让霸座者有恃无恐,不能有效地解决“霸座”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入其中,让制止“霸座行为”不再无法可依,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06. 对性骚扰说“不”,
《民法典》为你撑腰!


【法条接】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亮点解读】

  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直视这一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不仅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防范义务,让受害人勇于对性骚扰说“不”!



07. 肖像权侵权,
不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条接】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亮点解读】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目的作为其判定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期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08. 个人信息受保护,
让你我不再“裸奔”!


【法条接】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亮点解读】

      数字化时代,人们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内,一举一动都被关注、分析、上传,骚扰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更是无处不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让过度搜集的社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09.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亮点解读】

  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10. 高空抛物将被追责,
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条链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亮点解读】

  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典》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彰显着人民立场与人文关怀

让我们自觉遵法守法学法用法

“典”燃法治信仰,“典”亮美好生活



来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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